I. 公然猥褻 vs. 公共性實踐

  隨著當代民主自由的潮流發展,法律與社會文化對於「性」的寬容也產生了變化,當代的情況是──要盡其可能的把「性」逼到私領域!寬容的意思是,「你在私領域愛怎麼做、愛怎麼搞,同性戀、S/M、多P都隨便你,但就是不要公開妨礙到我」。這個寬容的轉變也在對「性」傳播物的分級法規上,只要有露骨的鏡頭或文字,不僅物品本身,包括散佈者,都會受到重罰;但如果你成年了,在私領域要怎麼看,沒有人會管你。

  去年高雄捷運口交男女的事件,法官以「有用外套遮掩,並非企圖供人觀覽,不符公然猥褻罪構成要件」裁定無罪;今年7月,傅天穎與配偶在中和的公園打野砲的事情也被宣判「因為有罵回去檢舉的路人,並且隨即穿上衣物」公然猥褻罪的部分不成立(侮辱警察等行為以其他法律處理)。這兩件時事已經在性權意義上夠「基」進,但仍不夠──他們都還沒挑戰到法律的「公然」。

性愛時代:裸露時代  

  9月9日蘋果即時新聞與壹電視報導「10萬裸拍族出沒,全裸攻佔北捷」[1],總算觸及不被當代寬容的「公然」界線。在討論之前先來媒體識讀:10萬的意思是指Beauty CLUB有逾4,000名會員在網上註冊,當中有成員稱,全台的同好有近10萬人;全裸的意思可能是,挑選冷門的車站與時間,瞬間把穿著的衣物脫掉、拍完後穿上,而非自始自終都是全裸的進捷運站(這樣還比較有殭屍片的攻佔感好嗎?);至於「攻佔」兩字…究竟這些裸體拍照的行為,符不符合「有形力或物理力之不法行使 」而使他人受到實質損害的「攻佔」,我想大家可以思考。但媒體為了聳動、吸睛的下標,這也就不用太追究,只要有識讀過就好。

  我希望性權鬥士回應輿論與媒體的話術,千萬不要停留在「洗白」的層次!而要真的談到性。什麼是洗白?例如:「這只是藝術,不是猥褻!」、「這些model拍照的時候,都是選在人很少的地方,而且沒有小孩!」如果這樣回,那就表示你認同刑法235條,首先,猥褻是不好的;其次,小孩不能接觸性。

  這裡要認真的談「猥褻」,簡單來說法學界認為猥褻就是「性交以外」的「主觀上足以滿足行為人性慾」或「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或「有關性的慾念的行為」。因此,如此就可以知道「猥褻」並非完全等同字義的「負面預設」;法學界也有人在討論是否把「猥褻」用其他中性的詞彙來替換。例如以前在刑罰罪章的「姦淫」,修法後已改為「性交」──性交本身是中性的,刑罰處罰的是特定的性交行為,例如侵害他人、非合意的性行為。

  所以,公然猥褻也應該要分成很多種來看待,例如:理容KTV侍應生因工作內容所需(或所期待),而對客人行使公然猥褻行為(並且客人也合意觀覽或觸碰);或者,尾隨特定他人「打手槍給對方看」,此類有特定對象、非透過強制力、非觸摸之猥褻行為。前者因為我國暫無性工作合法專區,因此被抓到會以刑法234條第二項(意圖營利之公然猥褻)論;後者則為對性自主權的干擾,但因行為人並非對他人施行當然侵害、並非以有形或物理力之強制力、亦沒有與他人身體上的碰觸,強度上並不如強制猥褻或強制觸摸相當,但它仍「讓當事人感到基於性的冒犯」,因此強度上仍可視為刑法保護「性自主權」個人法益的下限。

  最後還有一種公然猥褻,與其稱它公然猥褻,不如稱它「公共性實踐者」,這一類「無具體特定對象、非透過強制力、非對他人觸摸之有關性的行為」無受害者犯罪,應在憲法自由權的架構下保障其積極的性主體實踐、公共領域的政治力量,主張因為公共性行為的去刑罰化。例如:在公共場所打野砲、裸拍、裸體集會遊行(而裸體本身不只是手段,例如抗議興建核電廠而裸體示威,而是裸體本身就是目的,目的就是在公共空間的裸體權)。

  試想:「性/裸體究竟有那麼可怕嗎?」

  我每次看到警察在抓公開裸體的人,那個畫面就覺得很幼稚,不只是臺灣,國外天體主義者在公共空間裸體表達訴求,也會被警察架離,甚至警方會給予衣物求對方「拜託你穿上」。支持「公共空間不得裸露/性」的人會說,因為他們如果裸體或有性行為,會妨礙到我的眼睛、讓我反感!

  這就怪了,在馬路行走姿勢醜陋引人反感,或進食時吃相難看破壞他人食慾等,都會妨礙到他人眼睛、讓他人反感,為何就變成屬於「不侵害他人權利的個人自由」,為憲法22條所保障之權利?反之,性卻像是上了手銬般地被法律規範、限制。法律要如何證明,「做愛/裸露姿勢難看」比「走路姿勢難看」、「吃相難看」還會妨礙他人自由、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而且強度「足以用到法律限制」之?(法律是道德最後一道底線)或許有些人會對走路姿勢難看者提出意見、會對吃相難看者敬而遠之,或對於不同場合穿著不得體衣物者,在品德教育上給予兒女適當的意見,但這些「引人反感之事」從來就沒有躍升到法律的層次裡。

  雖然大法官在釋字617號解釋(針對猥褻物品釋憲)仍沒有做出自407號解釋後,對言論自由突破性的解釋,並仍站在「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立場發言,但也同時做出消極性的保障:「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如果今天大法官都已經明言,不可能每個人的道德情感與社會風化認知相同,對於非多數的文化,也應保障;那麼我們就可以知道「道德情感與社會風化」不能由刑法規範,是多麼重要的基本人權保障。換句話說,我們需要有更大的「接受度」去接受那些「就算我們道德情感不能接受的事情!」──只要它沒有侵害我們具體的基本權利。

  我並沒有特別在幫「公共性實踐者」找台階下,只要看看其他例子就知道。例如鄭逸哲(2003)指出「同性戀者當街擁吻,很多人在心理上『排斥』,甚至覺得『羞惡』、『厭惡』等等。但這些都不足以建立這種猥褻行為的可罰性,因為任何第三人都沒有『不接受』的權利。刑法不單單只是一種處罰或禁止的規定,刑法既然做為市民自由的大憲章──且基於其最後手段性──,本身在任何概念的詮釋上,就會和憲法的合憲性相銜接。任何一個刑事判決,都是一個潛在性的憲法判決,一次次具體刻劃著市民基本權利的範圍。法律沒法也無權禁止大多數人在心理上無法接納同志當街擁吻,甚至心理上厭惡,但你不接受、你厭惡,那是一回事,但是你並沒有以行動排拒的權利,因為那是他的權利。」[2]

II. 公共性:談既有秩序的正典性壓迫

  在聲稱邁向「多元性/別」教育、法律與價值觀的台灣,口口聲聲宣稱「要尊重各種多元性/別」,這個「多元性/別」大傘下當然至少包括下列的小傘:無性戀者、鞋腳戀的、動物戀的、天體主義的、公眾裸露性的、公共空間少性的(頂多牽手或簡單親吻,而非長時間舌吻的)、戀童的;在性行為方式上,也至少有:口交的、拳指交的、BDSM皮繩愉虐的、肛交的、網路視訊或電話性愛的;情慾對象上也有:老年人情慾的、殘障者情慾的、家人戀的、A片或G片演員戀的、師生戀的、跨性別之間戀的、同性戀的、異性戀的。[3] 

  用這樣的分類去理解什麼是多元性/別,我們就可以體會到:在「多元性/別」的子分類中,在「性別認同」x「身分位置」x「性愛方式」各種排列組合的結果中,我們都只是千百種的其中一種

  包括維繫「得體的」公共空間「少性的」禮儀,只是多元性別分類當中將「少性」做為日常生活實踐的一種,與之同等多元的分類還包括前述各種如:公眾裸露的、BDSM皮繩愉虐的、同性戀的、異性戀的各種子分類。何以「少性」實踐的論述會變成看似普世皆準的「尊重」?而其他的分類只要「公開化」就會有觸法之虞,這樣夠正義、夠道德嗎

  或許有人會說:「可是他們在捷運上口交已經傷害到我了啊?為什麼一定要真實傷害才算?他們也要尊重我啊!」在此我想召喚男扮女裝或是MTF(跨性別者,或俗稱變性人,由男性變為女性)出來,透過他/她的主體讓我們產生想像,進而批判「什麼是尊重」:如果今天捷運上出現一位男扮女裝者,他留長髮、塗口紅、穿女裝,但他又看起來不太像「女生」──你有一種感覺他不是「女生」,而且他留有腿毛,跟你說「借過」的時候「竟然」發出不男不女的嗓音。你(假設為異性戀的生理男性)一方面對她的外貌和身材產生性遐想,但卻又因為覺得她是男生而感到不舒服,甚至覺得「羞惡」、「厭惡」,但同時又有性慾交雜著,矛盾的生心理反應交雜在一起在你身上作用著

  這時候我們把法律定義的「猥褻」或「性騷擾」再次叫出來:

●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嚴格來說,男扮女裝或是MTF符合「猥褻」或「性騷擾」的定義,已經讓你感受到不舒服,但你會去提告嗎?或許不會吧?因為你或許有「受過教育」知道要「尊重對方」,提告可能「政治不正確」,而且縱使提告也可能不會成立[4]。

  於是你開始練習「新的尊重」,這個尊重不是去告對方猥褻或是性騷擾,而是你與他/她,練習在同一個空間共存共榮;彼此的主體得以或許還不自在但能夠公平地展現在同一節列車、同一班捷運、同一個廣場、同一間教室、同一個操場、同一間政府辦事處…。每一個性別多/元主體在展現上都有不受打壓自由,才是真正的道德、正義與平等。

  一個健全且多元的社會不是看到「性」就開槍,而是如何去掉建構「性就是不好的」,當一個社會不再「把性視為不好」的同時,才能夠真正持平的去看不同的性、性別、性傾向(不同性傾向的性慾對象與性行為方式有所異同,所以也絕對和性有關)、性慾展現,而大人就不會對兒少「碰到哪種性」斤斤計較、小題大作。就像當我們不把「素食者」當作不好的同時,孩子碰到素食者時,父母就不會大驚小怪,也不會斤斤計較「素食者會不會把小孩帶壞」,還可以和兒少持平的討論「素食與葷食對營養健康上的差異」,但不會置入「道德評價」,並且尊重兒少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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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按1:有沒有人認識Beauty CLUB的成員?可以把這篇轉給他們看,也希望能聽到他們的想法又是什麼?歡迎來稿回應Fashion Sex: fashionsex2014@gmail.com

● 編按2:9/12 蘋果即時新聞報導一則與本文「公共場所的性行為」有高度相關的事情,分享之(柏林地鐵無碼打野砲。新聞網址 http://ppt.cc/e7Ix )。

[1] 新聞來源(本文圖片出處亦同於此):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909/466015/

[2] 鄭逸哲,〈從所謂「强吻案」談猥褻、可罰的猥褻和如何處罰可罰的猥褻〉,《月旦法學雜誌》,2003年4月,95期,頁255-265。

[3] 部分分類參考自寗應斌<獨特性癖與社會建構:邁向一個性解放的新理論>,若要參考更詳盡性多元之分類,詳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26期,頁73。

[4] 具體案例為「周逸仁」案,2011年05月北市府性別工作平等會判定馬偕醫院性別歧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罰五萬元。《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因性別表現、性別認同而有差別待遇。雖然此情境為工作環境,但宣誓「尊重跨性別」的意味濃厚,因此很有可能作為其他情境之裁量參考。


[F.S.週二專欄寫手介紹] 爵士流理臺

  對於小腿和著鞋腳踝的接縫處無抵抗力。從《1Q84》開始品讀接下來村上春樹的每一本長篇小說。特別喜歡收看「NONEws 不新聞」。嗜聆陳綺貞的音樂或清新或稠溺。酷愛花痴路人。和朋友聊天唯有聊性才有發自內心源源不絕的熱情。書寫和做愛作為一種記錄聚焦分享料理生活之原始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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