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修在〈性、道德與政治──陳為廷退選案的省思〉文中寫道:「性騷擾是罪,不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但是也不需要無限上綱,彷彿比是比貪污與抄襲更十惡不赦。」天啊,這還是在替性騷擾本身護航啊!難道性騷擾比貪汙和抄襲來得輕?

  我是不知道何明修是不是沒有被性騷擾過?或是他並不知道,以他生理男性的位置,受到有關性的騷擾根本無法和女性受到男性的騷擾相類比。女性主義已經指出N次了,但看來我還是必須要再次指出來:男性對女性的騷擾,就是在性別結構上面,自以為的優勢者對弱勢者的侵害,它不僅是性別權力不對等的問題、也是性別階級孰上孰下的問題,肢體性騷擾更是直接赤裸的人身侵害的問題 

  何明修在文中舉出由陳為廷包含在內的318學運成功在台灣關鍵的歷史上戰下一役,甚至煽情的寫下「我個人還相信,如果沒有陳為廷與他的夥伴們的努力,今日的台灣會是無法想像地惡劣」我覺得這非常扯。對我來說,318學運時期,陳為廷沒有被爆出性騷擾的案底只是歷史的僥倖,這絕對沒有熟優熟劣的優先次序。「性騷擾」,就是人身自由上的侵害、使當事人心生畏懼(這個畏懼不僅是對加害人的畏懼,更包含對空間上的畏懼),以及生命歷程往後一連串對於自己的性的戒慎恐懼。

  「性騷擾」這個犯罪是與血肉淋漓活生生的當事人的人身有「直接侵害」的,我不懂何明修教授難道看不出來他所舉的「貪汙」或「抄襲」雖然影響層面廣大(對金錢的不當聚集、對他人研究成果的不當使用)但對於人身侵害都是「間接影響」嗎?難道你的心裡其實有一層不願提及的標準,就是:「性騷擾的受害對象只是少數人,但貪污和抄襲影響更多人」嗎?難道對具體的受害者人身侵害的犯罪不比廣泛但間接影響的犯罪重要嗎?我實在難以想像、也不願去想像,陳為廷在318期間被各家媒體(親中媒體以外)捧得高高在上,對於那些受到陳為廷性騷擾的受害人每天打開電視、攤開報紙,是多麼難以忍受的艱鉅心理再度傷害。難道當事人的傷害不是傷害?具體而微的人身侵害難道可以用「成功地扭轉了一個歷史關鍵」來衡量、評估、比較? 

  再來,假設何明修可以論證出貪汙、抄襲的犯罪和性騷擾可以等量觀之(所以應用同一標準來檢視在一審被判圖利罪、而且也有學位論文抄襲之疑慮的徐耀昌),那我更要指出你根本忽視了性騷擾犯罪的「性」議題。性騷擾之所以看似影響人數不及貪汙、抄襲,但我認為它遠比後者重大,除了前段提到的「人身直接侵害」以外,還包括「性」的特殊意義。一般的犯罪vs.性犯罪,最大的差異就是,性是人類的生存本能,它承載著生物最純粹的愉悅與羞恥,同時亦承載著崇高的價值-傳宗接代物種永續生存的唯一至高特殊性。好,退而求其次,如果你今天要比「誰的犯罪影響才大」來論證陳為廷的功過,或者導入人格的政治(politics of personality)、原則的政治(politics of principle),那很抱歉,無論如何性上面的犯罪都是不能通過的。以陳為廷的性騷擾犯罪為例,男對女的「性的犯罪」就是侮蔑女性的性主體,就是抹滅了女性的生存本能、影響了女性主體的愉悅與羞恥、壓迫了女性在公共空間用任何形式呈現主體的嚴重侵害。這個犯罪當下的互動是當事人的,但是它的影響是巨大的,只要這個社會的男性都還私以為女性的性主體「操之在己(男性手上)」,就會持續鞏固性別權力不對等的問題、性別階級孰上孰下的問題,更是直接赤裸的人身侵害的問題。抱歉,在對「性的侵害」議題上,我除了無法讓陳為廷通過「人格的政治」檢視,更無法讓他通過「原則的政治」檢視──因為對於性主體的侵害,其在性別階級影響的巨大層面以及對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已無法用任何其他的原則政治來說服我。 

  只要男性對女性的性騷擾犯罪仍有存在的一天,女性主體在性別政治上就永難翻身──無論對性騷擾受害人、對政治人物的人格,還是政治的原則。陳為廷絕對不是什麼病態政治文化的受害者。

陳為廷:「對於沒有權力,一路被壓著打,一路想要提出事實的人,卻是這樣的嚴苛,這什麼社會?」  

圖片來源:蘋果即時新聞 2014.3.24〈陳為廷哭:這是什麼社會〉

 

  讀者來稿:張峻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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