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2018年11月24日星期六,是亞洲近代史以來,繼司法院大法官在2017年5月對同性婚姻作出解釋之後,第一次將「同性別二人」、「同志」詞彙寫入官方公民投票中。根據開票結果,反同陣營所提出的10、11、12案,與選前十天以前的民調顯示一致,皆為支持反同陣營案遠多於挺同陣營案。因此,這篇文章是寫給挺同陣營的朋友──對於現階段台灣反同婚大於挺同婚,我們可以有什麼位置來因應這樣的情況?
 
 
  首先,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的效力持續存在。因此,在投票後的半年內(正好是釋字滿兩年的2019年5月24日),如果沒有訂定或修改相關法律,則「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果這半年內已有新/修正的法律,則試用該法。但要注意,大法官釋字文使用「婚姻」一詞,因此就算反同方提出專法或伴侶法,都得滿足「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才不構成違憲。
 
  其次,假設公投由反同方獲勝並因此制定了同性婚姻相關專法,屆時雖然同性別二人能登記結婚,但就要特別留意與爭取「所有法律中的配偶字樣,應一體適用於同性別二人配偶」。這部分在德國的歷史上是一個很辛苦的過程,他們在2001年通過同性伴侶法,但許多婚姻法律實質上的權利並不適用於伴侶;他們透過一次次、一個個當事人打官司的個案,逐步在各領域取得平等的權利,從撫恤金、贈與稅與合併申報、家庭津貼、收養子女等[1],終於在2017年10月通過同性婚姻,同志不用再用不同個案去開創法律權利平等待遇。
 
  所以,無論公投結果如何,請關心同志配偶權益的人們,得要開始留心法律上對於現有「異性戀配偶」的任何保障。例如,明年5月24日登記結婚的同性別二人,能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各機關對於員工福利的配偶優惠,能否適用於同性配偶?配偶間的共同申報的稅率優惠是否從明年五月後的次一年度開始適用?配偶健保依附是否已可擴及同性配偶?新婚租/購屋補貼,是否也適用於同性新婚者?遺產對於配偶的特留分是否也對同性配偶一視同仁?假設擔心相關政府部門政策的延宕推拖,相關政黨、NGO組織或個人最好從投票後就開始去信、去電或發函給相關部門詢問與確認相關事宜與時程。
 
  上段舉出許多婚姻配偶雙方的優勢,最後,我們應來思考,國家鞏固的婚姻/配偶福利制度,是否能夠適度下修給不在婚姻列車上的人?
 
  就連現在,許多異性戀都不結婚了。20世紀興起的自由戀愛、單偶婚姻關係,已逐漸式微。許多人能接受婚姻已漸漸成為有限期的合約;或者以伴侶形式、同居關係、單身的信念生活於社會群體之中。法國在1999年建立(不分性別的)民事伴侶制度,一開始只有2萬多份契約完成簽署,但僅在10年後,單單在2010年便有20萬份新的契約,異性伴侶簽約的組數還遠高於同性伴侶;結合組數幾乎和傳統的婚姻制度組數分庭抗禮[2]。
 
  在同志友善社會運動爭取婚權的同時,如果能結合具社會批判視角的異性戀族群,甚至是願意反思婚姻體制的反同婚者,一起思考台灣當代社會的經濟結構、生活型態、社群關係,是否能提供一個宜居、經濟友善、勞動與健康保障穩健的環境,給所有單身和非婚伴侶;如此一來,等到明年5月24日同性配偶加入婚姻的列車之後,對於社會上一個個非婚狀態的個人而言,也不會產生太大的求偶壓力。
 
[1] 參自陳宜倩(2017)〈不只是同婚?〉,《婦研縱橫》第107期,頁44-59。
[2] 參自Nadine Cattan、Stéphane Leroy著;陳郁雯(2018)譯《性的世界地圖:自由、歡愉與禁制》。頁36-41。台北:無境文化。
 
本文先探討了公投第10與12案(民法與同性二人婚姻)相關的備案。在近期將撰文的下一篇文章中,將探討假設公投第11案(反對國中小同志教育)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支持性別平等教育中納入同志教育的人們,可以如何因應。
 
文:爵士流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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