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4日多家媒體報導新竹縣詹姓男子「利用當志工輔導青少年機會,以免費提供食宿、介紹工作為由,誘拐中輟、蹺家的少年到家中住下,再以想要繼續有工作就跟我上床等理由,三年來逼迫29名少年與他發生性關係,甚至拍下與少年3P性交照片。」新竹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詹男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月。因為有關兒少的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會公佈案件事實與判決內容,如果望文生義的話,應該可以推敲出法官認為詹男以違反對方意願之方法且對方小於16歲而為性交和猥褻,所以判刑。

 

失語的兒少性主體 

圖:取自《如果早知道男生也會被性侵》

 

  假設詹男確實有脅迫少年們與他性交,那也是我不樂見的。但因為無法取得檢調與法官的事實概要(究竟所謂的違反意願的過程是如何?是以肢體暴力脅迫?還是半推半哄?還是恐嚇流出裸照?還是因為教養而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所以我接下來要重啓一個藍本,就藍本來討論新的敘事脈絡。

 

  首先,我們要先來看何謂性侵(妨礙性自主)?我同意刑法221條的定義「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所以假設今天詹男「以免費提供食宿、介紹工作為由,誘拐中輟、蹺家的少年到家中住下,再以想要繼續有工作就跟我上床,希望少年跟他發生性行為」我認為這不叫性侵,因為詹男是自主提供一個空間給少年,少年並非被政府強制安置在社福機構或寄養家庭而被要求發生性關係少年是因為誘因而選擇進入詹男居所給詹男照料。也就是說,少年們是有選擇空間的(假設詹男沒有用裸照威脅)。簡言之,我認為「提供一個居所作為你額外的選擇,條件是要付出性關係」並不叫做性侵或妨礙性自主。

 

  再來,用性行為跟籃球(也可以用別的技能譬喻,例如韻律體操、彈鋼琴、美術創作等)來比較關係吧。如果今天「杰哥」在網咖外面發現幾個青少年零用錢不夠,或是原生家庭環境很糟,於是跟他們說:「欸,我來照顧你們吧!我會教你們打籃球,但你們得每天早起乖乖練球。打得好的,我還會額外給你們零用錢,或是幫忙找工作給你們做。」我想,聽到這裡許多家長會考慮把小孩交給杰哥照顧吧!甚至向小孩說:「你給我乖乖練球,不要被杰哥踢出來,聽到沒有!」

 

  發現了嗎?同樣是利誘、有條件的要求與交換,我們的刑法會出現「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打籃球(韻律體操、彈鋼琴、美術創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228條嗎?可見得刑法228條背後反映的意識形態,就是認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被視為是負面的、不被正面肯定的。它不會告訴從小被送到籃球隊、少棒隊、體操隊、游泳隊、鋼琴訓練...等的小朋友「你被侵害了!」也不會把監護人或養育者抓起來說「你侵害他們、妨礙他們自主了!」

 

  唯獨「性」,所有的詹男養的小朋友,他不能開開心心的跟檢察官說「我在這裡受到杰哥的啓發很多」,檢察官會說「你瘋了」、社福機構會說「你病得不輕」、或是像東森新聞會用紅色字體一種不可思議的口吻標示起來說「甚至有受害者反過來幫他求情,告訴法官自己很受詹男照顧,是自願發生關係」。或者,被收養的練球孩童也許沒有很開心,說「雖然我每天練球很辛苦,但我願意咬牙撐下去,因為我已經習慣這樣的生活」主流輿論甚至還會誇讚他說「感人、勇敢、向上」;那麼詹男照顧的小孩可以說「雖然我每天跟詹男做愛(或互打手槍)很辛苦,但我願意咬牙撐下去,因為我已經習慣這樣的生活」嗎?主流會誇讚他「感人、勇敢、向上」嗎?

 

  性,與其他各式的技能與才藝培養,一直都被不成比例的正反態度對待;爭取性權,其實就是爭取平等、正義;反對歧視、壓迫。你可能會說「天啊,你這是在性解放!」我確實要說:「如果這不是性解放,那什麼才是性解放?」因為持平而論,「性權」、「性解放」正是挑戰既有性意識形態階層與規則、去除性的壓迫,追求每一個人都應當享有的自由權,因此爭取性權正是平等與正義的積極追求,就是當一個社會對於性與其他日常活動都用持平的態度去面對,被受到更平等的價值與評價。

 

  在詹男或杰哥的主題中,最後我要談的是小孩的主體與性自主。這些被照顧的少年他的性啓蒙(或者有別於他以前的性經驗方式)以及性愉悅可能就真真實實的被詹男和杰哥打開了,如果打籃球的、韻律體操的、練鋼琴的...這些(不是那麼自願而)被收養的小孩從練球練體操或彈琴當中得到了啓蒙與愉悅,我們會說他「價值觀扭曲」嗎?所以,請真實聆聽詹男和杰哥照顧的少年之說法,如果少年說「我從撫摸性器當中體驗到什麼是身體的愉悅感與羞恥感」,那麼我們應該樂見(而非惶恐)他對身體的探索更進一步了。或者少年說「我因為打籃球彈鋼琴(vs. 發生性行為)就能得到物質上的滿足,所以回到部落分享給部落朋友,也邀其他同儕加入」、「告訴法官自己很受詹男照顧,是自願打籃球彈鋼琴(vs.發生性關係)」那麼請聆聽小孩主體的聲音,以及尊重他的性自主的可能性。

 

  2013年高捷外套裡的口交活動之女生,被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認定「當事人權力不對等」。2012年蔡育林主辦的台鐵火車派對女主角小雨,一開始面對媒體「表示願意參加,並說她喜歡做愛,整起活動和性交易無關」但社福體系和醫療機構直接宣稱「她病了!」,後來小雨(只好)哭著道歉了。前者是媒體沒機會給當事人說話(也是當今性別保護主義的一項「功績」,要保護未成年的性當事人,特別是女性);但後者真的講話了,她的主體與性自主聲音,卻又被當成「病人講的話都是有問題的」。好啦,說也不是、不說也不是,總之,主流就是想要聽到自己想要聽到的聲音;主體「太可怕」的真實感受如果出來了,就是阿!她是被蒙蔽的啦!她是沒得選擇的啦!這不是他真正的選擇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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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於 2014-06-10〈性愛時代:杰哥時代〉經部分刪修後成為 2014-10-28〈失語的兒少性主體:談兒少收留的性(vs.其他才藝收留)〉

作者:爵士流理臺(週二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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