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共場所的性行為,在這一兩年時常躍升媒體版面,例如:高雄捷運口交男女、嘉義市超商外手淫男、台鐵莒光號、新竹客運、高鐵活春宮等等。我認為性的公/私性應該一直存在,不一定是近年人們享受當下情慾自主的性意識形態逐漸開放,而是近年來人們的電子產品可近性提高,有了畫面,有圖有真相,新聞才做得起來。

  這些電子產品的介入,讓公共性的時與空成了被記錄的對象,不再是只有當事在場者所見所聞而已,而擁有了複製性、超越時間與空間的流傳性。蔡建宏(1996: 79)引述傅柯:「維繫懲罰儀式的不再是君王權威的可怕報復,而是符碼的活化,是集體對犯罪觀念和懲罰觀念之間聯繫的支持。」以及(91):「我們的社會不是一個公開場面的社會,而是一個監視的社會,在表面意象的背後,人們深入地干預著肉體,在極抽象的交換背後,繼續進行著對各種有關力量的細緻而具體的規訓。」使得全景敞視的環形監獄在現代社會中有了更細緻的變化,人人都可以當獄卒,對於公共場所的性行為者而言,監控凝視的權力是可預期但又是無法確知的;而眾多在場或根本不在場的凝視者仗著自己在的道德高位與性階層的內圈(Gyle Robin所謂好的性),進行撻伐、複製規訓。

公共性 圖片取自「夯時尚‧流行精品購物」2013年4月23日由掰掰啾啾提供設計:藍色美味餐巾  

  引起我研究興趣的是,這些在公共場所進行有關性的行為的人,日常生活的規訓無不早已銘刻在他們的肉身當中,但他們是如何與這些規訓進行互動?他們的身體是如何被規訓的,與常態人們的身體感有何異同?有哪些肉身的技術來回應規訓?他們如何理解公共與私的關係?我是否能夠延伸或歪讀公共/私的傾斜和彼此扭轉、互動、角力的關係?能否從這些性的實踐者中,帶出對既有社會及常態性/別關係的批判?

  論文的安排會有三大部份,首先是回顧既有研究與田野觀察,進行「公共性的類型」之歸類,因為各種公共性的實踐者對於空間的定義與從事的動機勢必有所不同,我想先把這些多樣性先帶出來。第二部分是「公共性文本互動」,也就是能否具體而細緻地從這些性的實踐者中,去歪讀公共/私的傾斜和彼此扭轉、互動、角力的關係,並帶出對既有社會及常態性/別關係的批判。最後一部份則是「檢視公然猥褻罪」,從性欲主體與性/別研究視角來看既有刑法234條,探討「無具體特定對象、非透過強制力、對非當事人非觸摸之猥褻行為」有否除罪化之可能,作為修法與法界實務判決之參考。

  在未來好幾個月的日子裡,在每週二我的專欄時間,都會花時間產出我每週的進度,關於公共性的研究發現、研究論述或研究者狀態。這些研究發現、論述或狀態也會成為一種「公共性」資源,一個集體創作、與研究者互動、甚至影響寫作元素的公共性。如果有任何關於公/私的想法、耳聞的經驗、研究發現或思考雜想,都可以來信至我個人的專屬信箱 jazz.publicsex@gmail.com 我都會在將來的論文裡面撰文酬謝這群在Fashion Sex的共同創作者。

 

「公共性的類型」

  國內研究公共性的論文有賴正哲(1997)談台北新公園、吳文煜(2003)談高雄愛河畔,但都是以男同志「性慾地景」為主。其他還有諸多文章研究同志三溫暖,如:沈芸生(1995)、許佑生(1998)、張銘峰(2002)。三溫暖是男同志易於釋放性慾的公共空間,它有它獨特的空間意義,例如可以滿足進到婚姻的男性「匿名」需求;單一性別且情慾需求相同,可以省去試探對方是否也慾望男體的成本(時間成本、精神成本,甚至是被視為性騷擾或反而被毆打的成本);胴體的直接裸露也可以退去身分地位符碼,並直接滿足感官性慾。

  這些研究固然符合「公共性」的定義,但和引發我研究緣起的公共性新聞仍有所不同,最大的差距在於「公共性新聞的當事人彼此是認識的」,他們是在出遊或通勤的過程中於公共場所發生了性行為;而且他們並非是到一個固定地點性交。這和同志公共性慾地景中,公共性地點是固定的、參與者之間可以是不認識的、不用先約好的,有極大的不同

  談到國外關於公共性的研究就不能不談到1975年Laud Humphreys的〈Tearoom Trade: Impersonal Sex in Public Places〉,它裡面細緻的分析美國男性公共廁所內同性性行為如何發生、參與者如何分工,以及參與者背景(如:已婚,但公廁特性得以匿名,且可迅速解決,符合已婚者需求)。而吳文煜(2003)在文獻回顧中也呈現Lee(1979)〈Gay Connection〉提到公共性的特質與男同志的關聯,例如:適合沒有「時間、精力、金錢」的男同志便於在這些固定場所釣人並釋放性慾。

  Jacobo Schifter(2000)指出公共性反而跟社會的封閉性(如:宗教傳統)息息相關,亦即越封閉的地區、同志公共性越頻繁,而且公共性從事者並非開放、基進的性解放實踐者。Pat Califia(1994)則描述「公共性實踐者,在不同的場域,其實有自己一套評估、利用障礙物、使其不為人知的文化與手法。與其說是公共性,不如稱為半公共性(quasi-public sex)。」並指出公共性對於性權的重要意義。書中所提及的「半」公共性空間,至少包含:桑拿(gay bathhouse)、茶室(tearoom)、成人書局(adult bookstore)、電影包廂(movie booth)、公共廁所(public john)、草叢(underbrush)等。

  經過文本閱讀與訪談經驗後,我初步把「公共性的動機類型」分為三種:(一) 狩獵型 (二) 激情型 (三) 企圖型。如果有讀者想到有別於這三種類型的,也可以跟我說

勃魯蓋爾的名畫《雪中獵人》 圖片取自維基百科「寒枝雀靜」條目,當中勃魯蓋爾的名畫《雪中獵人》

 

(一) 狩獵型:

  狩獵型就是「情慾地景」型,參與者因為性慾的驅動力前往該地而享受狩獵與宣洩的快感。這些情慾地景例如:以男同志客群為主的三溫暖、公共廁所、秘密裸曬場、游泳池等,這些男性「情慾地景」的產生有一部份是因為在異性戀父權體制中,男性之間的性要如何暗示、展現、交媾,都遠比異性戀之間的狩獵互動還具有難度,因此這些男性情慾地景就成為有別於常態異性戀的隱晦默契空間。

  有趣的是,異性戀似乎沒有類似的公共性情慾地景空間,可能同樣也受制至於異性戀父權體制,對女性性慾的壓抑以及對性的賺賠邏輯。女性被父權社會建構的身體觀與界線,並不像男性之間合意性慾宣洩較無「誰賺誰賠」的議題。但若要論「狩獵型」的性慾空間而不論該空間是否有性行為,則異性戀為主的「夜店」倒也可以算是狩獵型的公共性空間,只是這個空間無法於當下滿足性行為本身,而是提供男女狩獵的環境,之後的性行為則仍通常移駕到私密空間進行。

 

(二) 激情型:

  有別於狩獵型以空間情慾地景為主(地點固定、參與者不必熟識),激情型通常發生在熟識的伴侶之間(無論是配偶、伴侶或砲友),且性行為的地點不需固定,甚至不用事先規劃;這類激情型最常見的就是伴侶出去逛街、旅遊、約會之際,彼此「天雷勾動地火」、不想按耐住性子,於是在公共場所將當下的激情抒發出來。激情型的地點不勝枚舉,有些地點甚至也不完全符合法律上對公共(不特定第三人可共見共聞之處)的定義,但它仍提供了有別於僵固化的公/私想像。

  這類激情型的公共性地點至少包含了:百貨公司或公園的廁所、電影包廂、KTV、樓梯間、空教室、大樓頂樓或公寓陽台、野外步道、涼亭或草叢、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等。除了性慾主體本身激發的元素以外,另有基於年齡的結構性因素(空間、金錢、性評價);多位受訪者表示自己在青少年時期有公共性的經驗,是因為「當時是學生,住在家裡沒有自己的空間,而且沒有錢去旅館開房間,所以就在外面直接來」。如果社會文化對性行為本身的評價不是貶抑的,或許當小孩告知父母「欸我明天要帶男/女友回來打砲」,父母不表示反對意見,就會減少因結構性因素而產生的激情型公共性。

 

埃德加·德加的《斯巴達年輕人的訓練》  圖片取自維基百科「斯巴達教育」條目,當中埃德加·德加的《斯巴達年輕人的訓練》,藏於倫敦英國國家美術館。


(三) 企圖型:

  就性的意識形態的基進程度來看,其實狩獵型或激情都不能直接與性的意識形態有光譜上的直接相關性,例如許多曾有激情型公共性經驗的受訪者表示「其實當下我都已經評估過了,知道不會有人經過,所以我們才在那邊」;或者狩獵型的性慾空間,也可以視為是參與者彼此有共識的私密空間。他們許多人對於「性,能不能不要是隱私的?」或者「要不要有條件的修改公然猥褻罪?」仍持保留意見。但相較於此,企圖型的公共性實踐者就更挑戰到了性的公/私性

  如果把「公共性」區分為:(積極的)把有關性的行為公開化、(消極的)在公共場所進行性行為。狩獵型和激情型可能屬於後者,企圖型可能屬於前者。如果打開色情網站搜尋關鍵字almost、caught、flash、public這幾種分類(感謝受訪者提供資訊),就會發現這些自拍者是如何有企圖地挑戰在許多公共場所手淫,並且透過可能被觀看的凝視快感、確實被看到的爽感,或者在許多公共空間完成性儀式的成就感等,從這些游移切換於公/私空間,或肉身展示與被凝視在公共空間裡,享受著性慾主體(或將自身化為大眾凝視的客體)的性愉悅。這類的受訪者還欠缺,有興趣分享這之間的爽感、刺激感或挫折感的人可以跟我聯絡。

  這週先生產到這邊。by爵士流理臺 jazz.publicsex@gmail.com (公共性系列)  2014.11.4

 

 

(打一打就太長了,以下關於法律討論的部分,有興趣的可以再繼續延伸閱讀)公共場所的性行為研究動機,最先是2013年高雄捷運外套裡的口交男女引發的輿論撻伐開始,我納悶著當事人的性行為究竟侵犯到了在場或不在場的誰?首先,我將站在肯認積極情慾自主的位置出發來寫這部論文,個人性自主權還分為積極與消極面向,積極是指每個人可以自主決定「要如何進行」性相關的行為;消極是指「可以拒絕」不受歡迎之性相關行為與資訊。若要認真討論「性主體」,就應當也正視各種多元性/別、在公共領域的「積極性主體」之政治行動、認真討論性主體消極權利與積極權利的競合關係、造就憲法真正賦予人民行動與言論自由之積極權利,甚至在政治立場上試著支持各種不同多元性/別之公領域實踐自由。捫心而問自己,究竟對方行使積極權利時,我的消極權利哪個地方受到侵犯了?特別是刑法強調的人身自由?如果無心政治支持,有沒有學習尊重對方的可能(就像尊重對方走路姿勢很難看、吃像很難看、唱歌很難聽、穿著很難看,而不會受到刑法的制裁)?

和公共場所的性行為最直接相關的刑法是(民國88年增修部分內容的)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從修法後到今年9月之間,基本上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案子可分為兩大類:

一、和營利有關的猥褻行為。如:台南地院94年訴字第1492號「被告為KTV坐檯陪酒女服務生,在工作時除陪男客飲酒之外,並依照音樂裸露上半身跳舞,且供客人撫摸身體及在客人身上磨蹭…連續多次公然於不特定人面前從事足以挑起性慾之猥褻行為,犯刑法意圖營利供人觀覽公然猥褻罪」。

二、非強制而沒觸摸的猥褻行為。如:板橋地院88年易字第365號「被告無故尾隨女子進入公寓,引起被害人注意後取出生殖器把玩,公寓樓梯間既為特定多數住戶得共見共聞,仍該當於公然猥褻構成要件」。

前者涉及營利事業與周邊附帶的性服務[註1];後者則為對性自主權的干擾,但因行為人並非對他人施行當然侵害、並非以有形或物理力之強制力、亦沒有與他人身體上的碰觸,強度上並不如強制猥褻或強制觸摸相當,但它仍「讓當事人感到基於性的冒犯」,因此強度上我會視為刑法保護「性自主權」個人法益的下限[註2]

所以可以發現,在刑法234條討論架構與司法實務判決中,窮盡「有關性的行為」尚有最後一種類型尚無被討論到,即為:「無具體特定對象、非透過強制力、對非當事人非觸摸之猥褻行為」[註3]。我這部論文就立基在此類的行為上開始書寫。

 

[註1] 雖然我的立場是,在持平而論看見產業結構的利與弊之後,性產業也應有其發展的機會,因此意圖營利之公然猥褻罪除罪化有支持與討論的空間。

[註2] 有意思的是,雖是保護個人法益,但屬於此類行為者適用的刑法234條公然猥褻罪仍規範在16-1的「妨害風化」罪章。

[註3] 例如高捷口交案、傅天穎與全權與公園野砲案,在公然猥褻的部分都被法院判決無罪。但就在筆者撰文之際,10月23日基隆法院判決「騎樓嘿咻」依公然猥褻罪判男子拘役二十五天,得易科罰金兩萬五千元,全案仍可上訴。是筆者首度查到「無具體特定對象、非透過強制力、對非當事人非觸摸之猥褻行為」之判決有罪案。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3/36163983/

文獻來源(有些沒有在本文中出現,還是先放著)

Gayle Rubin. (1984). “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 Pleasure and Danger: Exploring female sexuality. Ed. C. Vance, 267-319. Boston: Routledge.
Jacobo Schifter. (2000). Public Sex in a Latin Society. New York: The Haworth Press.
Laud Humphreys. (1975). “Tearoom Trade: Impersonal Sex in Public Places.” in Leap, W. ed., Public Sex/ Gay Space, pp. 29-54.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Lee, John A. (1979). "The gay connection." Urban Life, 8:175-198.
Pat Califia. (1994). Public Sex: The Culture of Radical Sex. Pittsburgh: Cleis Press.
吳文煜(2003)《河邊春夢:台灣高雄愛河畔男性間性慾地景的人文地理學研究》。台北: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沈芸生(1995)〈三溫暖的人肉陷阱〉,《同志情感》,56。台北:號角。
何春蕤(1994)《豪爽女人:女性主義與性解放》。臺北:皇冠。
何春蕤(1996)《性心情:治療與解放的新性學報告》。臺北:張老師文化。
許佑生(1998)〈相濡以沫的溫床:同志三溫暖文化〉,《優秀男同志》,195-199。臺北:開心陽光。
張銘峰(2002)《彩虹國度之情慾研究─以中年男同志為例》。高雄: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成人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甯應斌(2008年9月)〈公共性、隱私、性騷擾--現代性與性/別立法〉,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
蔡建宏(1996)《傅柯論現代主體的建構》。台北:台灣大學社會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育林(2012)〈主流之外的「不入流」〉,《臺灣社會研究》,88: 277-289。
賴正哲(1997)《去公司上班:新公園作為男同志演出地景之研究》。台北:淡江大學建築系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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