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豆酥鱈魚(讀者賜稿)


  根據苦勞網115人權「狼來了」!性別變更認定恐更嚴格》之報導及聯合報1月18日之《免摘性器官性別變更擬訂專法》,內政部近日公布《性別變更認定之申請及登記作業要點》草案,意圖取代2008年內政部頒布的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行政命令,重新明文規定申請變更證件性別的要件,包括:﹙一﹚必須已成年;﹙二﹚現無婚姻關係;﹙三﹚現無子女;﹙四﹚取得兩位精神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等等;符合該要件後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於「諮商委員會審查」。

  相較於2008年的命令,新公布的草案雖然不再以手術作為變更法律性別的要件,但卻增加了「無婚姻關係」、「現無子女」、「行政程序層轉」、「諮商委員會審查」,以及「終身只能申請變更一次」等限制,以層層關卡來增加實踐性別自主權的成本,欲變更性別登記條件更形嚴苛。以2013年曾喧騰一時的「吳氏跨性別婚姻」一案為例,在新制通過後,兩人若要申請法律性別變更,只有先行離婚一途的。此等草案無異於是國家放棄保障基本權利的責任,逼迫人民必須在捨棄婚姻權或性別自主權間痛苦掙扎。而這種國家構陷人民於不義的法律,早在2009年就已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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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案當事人原係生理男性,出生於二次大戰之前,與髮妻結褵56載,育有3名子女,兩人一起經過了希特勒統治的納粹時代,感情深厚。當事人在73歲時完成了性別變更手術,欲依照當時的《變性人法》申請變更法律性別,卻礙於法律規定,必須沒有婚姻關係方可申請。當事人既不願與妻離婚,亦不願放棄自己的性別認同。最終由地方法院像聯邦憲法法院聲請釋憲,聯邦憲法法院亦不負人權捍衛之名,認為當事人的性別自主權與婚姻權﹙尚包含配偶之信賴﹚皆必須予以保障,宣告原條文違憲。性別自主權與婚姻權並非相扞格的權利。

  除此之外,草案中抄自日本「性別認同障礙特殊處遇條例」的「現無子女」要件,主要原因是顧慮「家庭人倫秩序」紊亂,擔心社會認定的「男父女母」的家庭圖像崩解,所設下的限制。然而這樣的要件也早被日本學界質疑,有違反憲法平等權的嫌疑,對擁有子女與未有子女的跨性別者為差別待遇,而且以不得實踐性別自主權的方式變相懲罰在人生階段中選擇實踐生育權的人。退步言之,在重重批評聲浪中,該條例「現無子女」的要件,也早已修法限縮在「現無未成年子女」之情形。綜上所言,內政部目前推出的草案,可以說是獨步全球的「嚴苛」。

  回到內政部2008年頒布的命令,早在馬政府引進人權公約之前,已有學者質疑其違背法治國家最基本應遵守的法律保留原則,以行政命令之層級侵害跨性別者的生育權與身體健康權,顯然悖於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障。而在這兩年政府所辦的國家人權審查,國際人權專家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也指出該命令對生育權和健康權的侵害。但是細察內政部最近新公布的草案,顯然沒有意識到人權保障的基本核心為何?只是大玩字面抽換遊戲,將「經過手術」替換成「無婚姻關係」、「現無子女」,縱使已然察覺這等登記要點草案和先前行政命令同樣有違反法律保留弊病,將性別變更登記要點提升至專法層級,仍舊不改大肆侵害跨性別者婚姻權與生育權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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